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离婚的,一般要在六个月以后才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不受期限限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一次诉讼的被告起诉离婚,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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