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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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洗钱案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44人看过


龚某某洗钱案

                                                 ——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

    一、法律问题

    1.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能否认定为洗钱罪?

    2.如何区分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与洗钱罪?

    3.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法律评析

    1.上游犯罪行为人虽未定罪判刑,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洗钱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和洗钱罪虽有联系,但各有不同的犯罪构成,需要分别进行独立评价。如一律要求上游犯罪已经定罪判刑才能认定洗钱罪成立既不符合刑法规定,也不符合打击洗钱犯罪的实际需要。

    本案上游犯罪行为人“阿元”尚未抓获归案,根据证据可以确定“阿元”盗划他人信用卡内钱款的行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明知“阿元”所获得的钱款系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按其要求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符合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洗钱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2.是否通谋是区分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关键。在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的情况下,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如果能够认定事先确有共谋的,则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难以判定其与上游行为人存在共谋,但其实施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就轻认定为洗钱罪。

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第二,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第三,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并非所有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都构成洗钱罪。洗钱罪位列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成立洗钱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并未侵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洗钱罪。

三、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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