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叶某某贩卖、制造毒品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贩卖、制造毒品罪案上诉人叶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叶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及吸毒人员阮某、彭某某、汪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多次指使王某帮助其贩卖毒品、收取毒资。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叶某某租住在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长顺大道x号华汇天地x栋x单元x号房间查获叶某某并查获1.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2.37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及制毒工具、贩毒工具,并在其控制的车辆上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固体2946.3克(含量3.3%)及氢氧化钠等物品。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中,有如下可以对上诉人叶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叶某某对其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要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涉案毒品数量大,但是含量很低(含量3.3%),远远低于毒品市场的普通含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的规定,“毒品含量显著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3、上诉人叶某某虽然多次犯卖毒品,但每次贩卖的量不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叶某某无期徒刑,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叶某某有期徒刑15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8月4日
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贩卖、制造毒品罪案上诉人叶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叶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及吸毒人员阮某、彭某某、汪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多次指使王某帮助其贩卖毒品、收取毒资。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叶某某租住在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长顺大道x号华汇天地x栋x单元x号房间查获叶某某并查获1.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2.37克含甲基苯丙胺的固体及制毒工具、贩毒工具,并在其控制的车辆上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固体2946.3克(含量3.3%)及氢氧化钠等物品。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中,有如下可以对上诉人叶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叶某某对其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要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涉案毒品数量大,但是含量很低(含量3.3%),远远低于毒品市场的普通含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21号)的规定,“毒品含量显著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3、上诉人叶某某虽然多次犯卖毒品,但每次贩卖的量不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叶某某无期徒刑,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叶某某有期徒刑15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