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1010******

  • 执业机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某内幕交易案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564人看过


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徐某某内幕交易案

                                 ——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公开后继续持股未卖的,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一、法律问题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大学同学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

      2.如何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3.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公开后继续持股未卖的,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二、律师评析

      1.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从关系程度的角度进行界定,只要该种关系紧密到一定的程度就可归入“关系密切的人”的范畴。实践中“关系密切的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包括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关系,基于感情产生的关系和基于利益产生的关系,甚至包括在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具有某种经济利益合作的大学同学属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即使是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被动获悉内幕信息,也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否异常,应当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认定。(1)时间吻合程度可从行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吻合程度把握。所要比对的时间主要有三类:行为人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时间;资金变化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时间。(2)交易背离程度可从交易行为与正常交易的背离程度把握。正常交易主要体现在两点:基于平时交易习惯而采取的交易行为;基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交易行为。(3)利益关联程度可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所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买入的股票与涉案内幕信息股票完全相同;抛售其他股票及集中买入“德赛电池”股票的时间与获取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以- 36. 72%的综合亏损率抛售其他股票而基本全仓买人涉内幕信息股票的这一不计成本交易行为,与其平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涉内幕信息交易的4个证券账户系其实际掌控,涉内幕交易的4个证券账户的资金进出与其有直接利益关联,足以认定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3.在未获取股票预期价格信息的前提下,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公开后,相关股票被全部抛售的,以抛售股票后的实际获利认定为违法所得;继续持股未卖,且公开当日股票价格未出现涨停的,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应当以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违法所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