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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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886人看过


张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购买并使用假币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一、法律问题

     l.购买假币后持有、使用的,是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2.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使用假币的数额如何认定?

     3.共同使用假币但未参与购买假币的,如何具体适用罪名?

      二、法律评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不能将使用的“数额”仅仅理解为业已使用的假币数额,还应包括准备使用但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出去的假币数额。

    3.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参与实施了购买假币行为,但可以证明行为人与假币购买人共同实施了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以持有、使用假币定性;对其中既购买假币又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人按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不意味着其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只是在具体处理上按一罪处理而已。

三、法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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