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一、法律问题
用“瘦肉精”饲养肉猪,销售后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二、律师评析
“瘦肉精”在医学上称盐酸克伦特罗,属于3 -肾上腺素兴奋剂,不属于食品范畴。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的肉制品被人食用后会导致人体中毒。“瘦肉精”属于有毒的非食品原料。
食品卫生法将养殖业和种植业排除于食品生产概念之外,其立法本意在于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是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而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而不是表明养殖业和种植业客观上不生产食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及其制品。使用“瘦肉精”喂养肉猪的实际结果就是导致猪肉中含有有毒物质,与在猪肉中直接掺人有毒物质并无二致,完全可以认定为生产有毒食品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加对象性选择适用罪名。对这种选择性罪名的适用,不仅要考虑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还要考虑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具体对象。被告人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的食品,属于有毒食品,只能适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而不应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