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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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作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自首以及如何根据具体的自首情形决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程度

    一、法律问题

1、如何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自首?

      2.如何根据具体的自首情形决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程度?

二、律师评析

     1.关于自动投案。对于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员询问、呼气酒精检查之前主动交代醉酒驾驶的,也不构成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属于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追于压力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2.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构成要件事实包括:在驾车之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上路行驶;驾驶何种车型。其中是否饮酒是最基本的构成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承认饮酒的事实,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或者血样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极低或者检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认醉酒驾驶,只承认自己是肇事者,也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如实供述身份”的认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对量刑的影响大于所隐瞒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对于隐瞒身份,只要对量刑有影响,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如犯罪嫌疑人隐瞒自己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程度,应当区别对待。被告入主动报警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者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除处罚。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未逃离现场是因为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强制而不敢逃逸,则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小于其主动报警的情况;如果造成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考虑不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对其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不能免除处罚。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