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李某某贩卖毒品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上诉人李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李某某。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采纳。
一、关于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上诉人李某某自2016年6月到2016年9月期间,为贩卖毒品多次从同案被告刘良荣处购买毒品,分别为200克、300克、200克、200克、200克、200克、700克、200克、200克,共计2400克。
2、上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伙同谢凯贩卖毒品181.5克。
二、辩护人对李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及数量不持异议。
但是,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所贩卖的毒品均来自于同案被告刘良荣;同时,同案被告刘良荣明知李某某欲将购买的毒品用于贩卖。因此,上诉人李某某与被告刘良荣对李某某本案所涉毒品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而刘良荣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李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结合全案情节,应当对上诉人李某某减轻处罚。
三、上诉人李某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四、上诉人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7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