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一、法律问题
1.本案如何定性?
2.如何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二、律师评析
1.本案被告人平时喜欢开快车,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虽然被告人属于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驾驶,但在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只是因为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其当晚驾车除了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外还是能够基本遵守交通规则的。当其发现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被害人伤势,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证明其肇事时主观上不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表现,对被害人死亡其内心持否定和排斥态度,属于过失的心态,其行为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法定危害结果,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 1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不能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以相应的量刑档次量刑,但被告人明知是非法改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而驾驶,无视限速规定,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在驾车过程中有与同伴相互追赶的情形,无视在住宅密集区域相互追赶对公共财产和行人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撞死在人行道内的一名行人,危害后果严重,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酌定从重的情节,法院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顶格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是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