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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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501人看过


吴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

——非法制造买卖大量炸药、炸药在买方储存中发生爆炸的,应当如何量刑


       一、法律问题

 非法制造、买卖大量炸药,炸药在买方存储中发生爆炸的,应当如何量刑?

 二、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7日《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发生的行为,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非法生产的炸药主要卖给煤矿用于生产,对这种非法制造炸药的行为,应当依照《通知》的精神,从轻处罚。另外,本案中的炸药的爆炸是在炸药卖出后的存储中发生,非法制造、买卖炸药的行为与爆炸的发生不是典型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这一后果的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根据上述理由,对被告人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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