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寻衅滋事罪上诉案上诉人张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张某某,已掌握了全部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定性不当。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主观上是出于寻求刺激、无端生事的动机和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因为喝酒后上厕所等琐事与被告人耿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互殴,导致双方多人受伤和一人死亡。
可以看出,本案由被告人耿某某发起,并主动出手殴打陈某某,导致矛盾升级,多人加入互殴。上诉人张某某没有及时阻止暴力行为,用皮带殴到对方,致使自己和对方人员受伤。
被告人耿某某寻求刺激、无端生事,导致相关人员伤亡,构成寻衅滋事罪无疑;但是,上诉人张某某是在对方挑起事端后,进行回击,显然没有寻求刺激、无端生事的主观故意。
因此,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上诉人张某某没有制止纠纷,加入多人的互殴并导致人员受伤,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从本案产生的起因,特别是对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看,结合上诉人张某某的无前科的表现和主观恶性,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