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竞合
一、法律问题
1.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如何认定?
二、律师评析
1.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涵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相对于盗窃罪,其罪责更重,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理,即便量刑相当也应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不论犯罪数额多少、是否出现危害结果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于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制裁一般比盗窃行为严厉。除非能够证明盗割电线的行为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否则当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如果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当,还是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高压输电线路备用线,或者用于医疗、交通、抢险、生产、养殖等领域的正在使用中的电路,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对于一般生活用电、景观照明等用电线路则要视其损害的范围及时间,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定,在没有相关证据直接证明其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其所偷窃的电力设备的地点和用途来判断其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被告人在养殖场附近、工业开发区附近盗割数公里长的光铝线及高压光铝线,其行为已经对当地生产、生活的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