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等盗窃案
——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一、法律问题
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月18日《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减刑处理意见》),罪犯只要是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还有漏罪尚未处理,需要进行数罪并罚时,先前裁定减去的刑期一律不计入已经执行的期限。“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犯新罪”,应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在继续服刑的监狱内“又犯新罪”;(2)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因其他原因,如假释、保外就医等在社会上“又犯新罪”。
2.本案上诉人被依法减刑的时间发生在2010年4月9日,而《减刑处理意见》颁布实施在2012年1月18日。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减刑处理意见》发布之前并无相应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16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减刑处理意见》对本案具有溯及力。
3.《减刑处理意见》在解决“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时,将“又犯新罪”与“发现漏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发现漏罪”的情形,原减刑裁定原则上遵从“不计入已执行期限”的规定,但《减刑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而对于“又犯新罪”的情形,罪犯被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当然不计算在已执行的刑期内,而且也享受不到在数罪并罚之后的服刑期间依法减刑时,获得上述“酌予考虑”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