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1010******

  • 执业机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怎样撰写《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565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霍某某,女,汉族,1977X18日出生,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培风路X号颐和京都小区X2单元X号,身份证号51102X704181X7,电话182X280290X

被告:管某某,男,汉族,XXXX日出生,居住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培风路2X号颐和京都小区XX单元XX3号,身份证号XXXXX,电话1X1981X866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被告对原被告的婚生女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在成都市青羊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某某熠(现年7岁)。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某某熠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

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某某熠由被告的父母在其所在地攀枝花抚养照顾至2015年。原告一直生活工作在成都,且在成都有住房,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学习与成长,原被告商定将女儿带至成都入学。于是在2015年,被告将女儿带至成都办理了入学手续,并就读于青羊区绿洲小学。女儿在成都就学的两年多时间,被告与女儿一直居住在原告位于青羊区苏坡乡培风路276号颐和京都小区2栋2单元703号的房屋内。

被告与女儿在成都生活的两年多时间里,被告对女儿的生活、学习均没有尽到细心周到的照顾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稳定的住所,并且还沉迷于玩网络游戏,还有抽烟、喝酒的不良嗜好。被告偶尔用原告的车辆去跑“的的打车”业务,所得的微薄收入用于被告自己玩网络游戏和其他生活开销。

由于被告的不务正业,原告心疼自己的女儿,很多时候,原告不得不回到女儿的住处(属于原告所有),抓紧时间给女儿做饭、洗衣、辅导学业,原告几乎每个周末都会带女儿外出游玩,希望女儿有一个快乐的童年。被告只是给女儿简单做饭,没有认真督促女儿学习,也没有给女儿洗衣等生活照顾,女儿也经常上学迟到。尽管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的抚养义务由被告承担;但事实上,女儿的抚养责任大部分是有原告在完成,比如给女儿买衣服、支付生活费、生活照顾、学业辅导等等,被告对女儿的抚养和监护已经名存实亡。

大概是去年12月左右,原被告因为女儿的生活学习以及原告善意规劝被告少玩游戏、努力工作、认真照顾女儿等事情发生争吵,被告非但不采纳,反而借机向原告发泄情绪、辱骂原告;甚至将一把水果刀架在原告脖子上,威胁要杀原告。此情此景,原告被迫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后,从中进行了调解,并作了《询问笔录》,只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没收了被告使用的凶器水果刀。

大约在今年清明节前几天,原告在给女儿洗澡时,发现女儿手腕上有一处新鲜的伤痕,女儿说是摔伤的。一个星期后,原告再次给女儿洗澡时,发现先前的伤疤不象是摔伤的,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女儿才说伤疤是被告带回家中的一只流浪狗咬伤的,由于被告不让女儿将实情告诉原告,所以女儿才隐瞒了实情。在得知实情后,原告便将女儿带去医院注射了疫苗。

为了这事,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于是,被告大发脾气,将家中的碗、水瓶等器物摔翻在地。同时,被告将女儿的书包、衣服带走了,导致女儿两天不能上学,呆在家中。在这两天时间里,不知被告到哪里去了,原告不得不在家中陪伴女儿。于是,由于被告不回家,原告不得不在4月6日晚给被告打电话,要被告将女儿的书包和衣服带回来,便于女儿上学,但被告没有接听电话。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原告再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才在7点左右将上述物品带回来了,女儿才得以顺利上学。

以上只是被告对女儿不尽抚养教育义务的几个典型事例,在此原告无法一一列举。

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也有高度的责任心将女儿抚养成人。原告在2016年9月份开始与朋友合作开了一家网店,出售女性用品,每月有3000元左右的稳定收入;此外,原告与一个亲戚在2014年开始在武侯区经营一家茶铺,每月也有5000元左右的稳定收入。同时,原告有自己的房产和车辆。

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没有稳定的住所,更没有责任心抚养和教育女儿。女儿在攀枝花生活的两年时间里,由被告的父母抚养照顾,现被告的父母已年迈且患病,无力继续替被告承担抚养教育义务。

原被告的女儿尚年幼,读小学一年级,很快进入青春期。如女儿由母亲抚养照顾,对女儿的生理健康、心理知识的指导都是很方便且适当的,从而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如法院将抚养权予以变更,原告愿意独立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不需要被告承担对女儿的任何抚养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因为原告完全有能力独立承担;同时,原告也保证让被告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等相关法律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对女儿尽到最低限度的抚养教育义务,严重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孩子若继续由被告抚养,一定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可能毁掉孩子的未来。孩子若变更由原告抚养,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等都会带来极大的益处,从而有利于孩子,有利于原告,也有利于被告。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此诉,望支持诉请。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霍某某X

 2017417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