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文某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伤害案上诉人文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文某某,已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上诉人文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7日21时许,上诉人文某某与符某某、焦某相约来到宣汉县华景镇金榜村村民王某某经营的茶馆打牌。三人到达后,文某某因加入打牌一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推搡,后经劝阻离开。后本案被害人王某某训斥文某某等人,文某某等人再次与王某某等发生争吵、打斗,文某某在被追打过程中持单刃折叠刀将王某某、王某某、王勇等人刺伤,后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辩护人认为,虽然上诉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结合全案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上诉人文某某作案后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以对加害人从轻、减轻处罚。
3、上诉人文某某的亲属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7万元,已经给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相当的精神抚慰,依法可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文某某减轻处罚,改判上诉人文某某有期徒刑15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9月9日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