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李某某运输毒品案
审判长: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开庭前,我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已全面掌握了本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中,有下列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侵犯了社会利益,但案涉毒品甲基苯丙胺46.11克未实际流入社会,客观上未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际危害。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精神,建议合议庭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刑的基础上,再减处15%左右予以确定被告人的量刑。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在8年至8年半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11月5日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