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江某某打击报复证人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打击报复证人罪一案上诉人江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详细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江某某,已掌握了全部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上诉人江某某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江某某在本案中的作案情节、地位和作用等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中,上诉人江某某虽参与了被告人王某、雷红对证人钟某某打击报复的行为,但在该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江某某没有直接对证人钟某某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更没有组织、策划该打击报复行为;受害人钟某某被胁迫交出的2000元未转入江某某账户,江某某也未参与分赃。同时,被告人王某、雷某随身携带刀具、棍棒等凶器,王某、雷某的主观恶性明显重于上诉人江某某。
因此,上诉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所起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王某、雷某。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江某某在本案中的作案情节、地位和作用等事实认定不清。
三、上诉人江某某虽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影响,一审法院从重处罚幅度过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江某某的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3月14日
(作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