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抢劫案
——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
一、 法律问题
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过程中,未对同案犯住处及其本人进行指认,且公安机关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协助下抓获同案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二、律师评析
判断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审查该协助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如通过诱捕,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就属于起到了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反之,被诱捕的同案犯没有上钩;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则属于没有起到协助抓捕作用,不应认定为立功。
审查已到案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仅要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作出判断,而且还应结合全部在案证据,认真、仔细分析研究,如已到案全部被告人的供述,尤其是第一次供述是否如实交代了同案犯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体特征等基本情况,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重点审查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否确实起到了帮助作用。
本案中公安人员虽然押解被告人刘某到了抓捕现场,但却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帮助下找到并抓获的同案犯,刘某对抓获该同案犯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其行为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构成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