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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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817人看过


辩  护  意 见

                                                       ---陈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绵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指控,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和侯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北川县寻找“琴木”并进行盗伐的情况下,仍帮助陈某某联系相关人员寻找“琴木”,后陈某某在侯某的帮助下在北川县马槽乡黑水村(大沟)找到一株“对叶树”。4月8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杜某、侯某每人转账2000元介绍费并承诺侯某和杜某占一份干股,后侯某将北川县本地村民蔡某某介绍给陈某某,让其联系村民砍伐并运输树木。4月17日上午,蔡某某带领张某等人到北川县马槽乡黑水村(大沟)将该树砍伐,切成木材后运回绵阳高新区货运部。经鉴定,被盗伐树木为樱花,立木蓄积量16.73立方米,材积9.21立方米,树龄114年,系古树。

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无异议。

二、本案有如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虽然涉案树木体量较大,但该犯罪行为未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虽有前科行为,但其前科犯罪与本案系不同种犯罪,且在此后20余年时间,陈某某未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建议你院向审理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此致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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