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1010******

  • 执业机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某某制造毒品罪上诉案辩护词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57人看过

辩  护  词

                ---刘某某制造毒品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制造毒品罪案上诉人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刘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刘某某共同制造毒品。2020年4月30日15时,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中街XX号附X号房楼下抓获刘某某和在房内抓获朱某,并在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329.9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2610.97克,含麻黄碱成分的晶体541.98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红色粉末16.23克,及1万元现金和大量制毒工具。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市民中心外的十字路口抓获蔡某某,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红色颗粒189克共17.16克及现金23万余元。

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犯罪基本事实无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无异议。

二、本案有如下情节可以对上诉人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制毒场所由被告人朱某提供,刘某某参与了制毒过程。

2、证据显示,制毒所需资金和原材料由被告人朱某、蔡某某提供,刘某某仅参与了制毒。

3、上诉人刘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4、上诉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刘某某的量刑过重,建议从轻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21年8月4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