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彭某某强奸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强奸罪案上诉人彭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详细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彭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捡拾垃圾时,途经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原岷江化工厂靠乐五路路边的一排废弃门市,发现门市内有一女流浪人员,彭某某欲强奸该女子。随后彭某某将被害人拖入堆有苞谷杆、稻草的一间门市内将其推倒在地,被害人随即发生喊叫、挣扎,彭某某恐罪行败露,便骑在被害人腰间,用左手扼其颈部,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其捅刺,并用砖块朝被害人头面部连续打击,致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猥亵并奸淫了被害人。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无异议,对上诉人彭某某构成强奸罪无异议。
二、本案有如下可以对上诉人彭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多次《讯问笔录》中均有稳定一致的供述,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可以对上诉人彭某某从轻处罚。
2、上诉人彭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彭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事前无预谋策划,系偶发犯罪。
3、上诉人彭某某,家庭环境可矜,至今没有家室,靠捡拾垃圾为生。
4、上诉人彭某某的智力状况较差。
在辩护人会见彭某某过程中,辩护人感觉其不具有一般正常人应具有的智力水平,不仅表达能力差,且理解能力、判断能力也较差。虽然其不属于精神病人,但其智力水平反映出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较常人有所不足。因此,请求合议庭在审理时考虑上述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本案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上诉人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适用死刑的情形,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彭某某从轻判处,改判上诉人无期徒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张文樵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