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张文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7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A,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 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公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A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昭通至成都的K1224次旅客列车,在成都XX下车后被民警挡获,民警将其带至公安值班室检查,当场从其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查获其在列车上自行排出的毒品可疑物35个, 在民警控制下,被告人A在成都市XX医院先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4个, 经称量,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388.6克,经鉴定,均含有A成分, 该院根据归案情况说明、医院出院证明、查获的海洛因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扣押清单、火车票、称量记录、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的量刑建议, 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其运输毒品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A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A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A减轻处罚,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A持K1224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昭通乘车前往成都, 次日6时许,列车到达成都XX,民警在12号车厢门口将A挡获并带至公安值班室,经检查,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5个, 随后,民警将A带至成都市XX医院检查,A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共计34个, 经称量,上述69个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388.6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民警余某、孙某、A分别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成都市XX医院出院证明,证实2017年12月27日,该所接到成都XX指令,K1224次旅客列车上一名叫A的男子有带毒嫌疑, 次日6时许,K1224次旅客列车终到成都XX,余某、孙某、A在K1224次旅客列车12号车厢门口将B挡获,并带至公安XX,经检查,从A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瓶),其中一包为箐山牌抽纸巾,内装有由外到内用透明塑料袋、卫生纸、透明胶带缠绕的圆柱状毒品可疑物;另一瓶为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内装有用透明胶带缠绕的圆柱状毒品可疑物, 经审查,该男子叫A,A称被查获的可疑物是毒品,帮他人从昭通带至成都的, 民警将查获的两包(瓶)可疑物进行现场封存,并将A传唤至成都车站派出所调查, 随后,A被带至成都市XX医院检查,A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计34个, 2.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从A处提取的K1224次旅客列车车票,证实2017年12月27日,A从昭通乘坐旅客列车前往成都的事实, 3.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毒品可疑物现场封存笔录,毒品可疑物拍照、称量及告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称量记录,检材提取、封存笔录,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实民警从A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共计69个、华为金色手机一部等物品,并予以扣押,经称量,上述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388.6克,已依法拍照、提取检材、封存,现存于成都XX, 4.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与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的鉴定事项确认书、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成铁)鉴(理化)字[2018]005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A携带的69个毒品可疑物中按取样要求提取检材送检,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5.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实A的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6.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下载于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A的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 7.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A被传唤、刑事拘留的时间, 8.被告人A的供述:2017年12月27日,A乘坐K1224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次日到达成都XX,A在12号车厢门口被民警检查身份证后带至公安值班室检查,并问A是否带有违禁品,A说没有,民警从其携带的双肩包内查出一瓶娃哈哈营养快线、一包纸巾,营养快线和纸巾内均装有A在车上排出的毒品,后A被带至派出所,并送至成都市XX医院检查,A在成都市XX医院排出毒品可疑物34个, A为了赚钱,将毒品吞食运到成都,对方说一次给8000元,毒品是在云南昭通一宾馆里吞食的, 9.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A在医院排毒以及办案民警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量、取样、对A进行讯问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A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A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A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A的辩护人关于A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A受雇运输毒品,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排除A受他人雇佣的可能性,可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关于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A所运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因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而非A主动作为,该事实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A的辩护人请求对A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A不具有减轻处罚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于法无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A量刑的建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为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以及华为金色手机一部(手机由扣押机关成都XX处理);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32年12月2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海洛因388.6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成都XX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