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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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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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案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2日 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案

 

一、[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00余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但事实认定不清,遂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

二、[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8523时许,和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易某某在他人处以8万元的价格购得1.5千克甲基苯丙胺,二人驾驶川A73G6L轿车接上周某,后周某明知二人已购得甲基苯丙胺仍驾车从成都到重庆。陈某某和周某某害怕被查处,在距重庆城区收费站不远处,由陈某某背上装有甲基苯丙胺的背包步行绕过收费站,周某和周某某驾车到约定地点和陈某某汇合。

次日630分许,三人驾车到重庆市渝北区一酒店房间与徐某某见面,陈某某将900余可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某某。20178616时许,周某驾驶A73G6L轿车搭乘陈某某,周某某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运回广安市。18时许,A73G6L轿车行驶到广安东收费站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挡获,当场从该车后备厢的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经鉴定,净重563.6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8%,在该车前排扶手箱处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7.10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归案情况说明、火车票、汽车票、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三、[律师办案]

辩护律师张文樵接受本案的辩护工作后,于2019111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会见、阅卷手续,后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办案手续并认真审阅了全案材料,并对重要材料进行了复制。

阅卷后,办案律师张文樵于2019121日前往广安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仔细询问了本案发生的经过,并将会见情况制作成《会见笔录》。

在阅卷和会见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整理了全部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撰写了《辩护词》,后于2019124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张文樵的认真努力工作,通过《辩护词》详细阐明辩护理由,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部分采纳,使本案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从而让被告人陈某某有获得改判的机会。

五、[法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