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1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制造毒品死缓复核案
一、[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服判,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死缓复核程序,依法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量刑适当,遂核准对王某某的死缓判决。
二、[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初,得知被告人林某某懂得制造氯胺酮的技术,手上还有一套可用于制造氯胺酮的化工设备后,遂于林某某策划制造氯胺酮并销售牟利。200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左某某、王某在简阳市贾家镇久隆村原简阳市保安防盗门厂内制造氯胺酮。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授意陶某某帮助租赁废弃厂房作为制毒场所、提供羟亚胺等制毒原料、提供川AVT319东风牌商务车用以通勤及运输制毒原料、提供简阳市石盘镇蓝港湾度假村作为制毒人员的住宿地点、把控氯胺酮的生存质量等,被告人林某某以“宋某”的名义租赁制毒场所,提供离心机、反应罐等化工设备并现场安装,教授制毒技术和工艺流程,并与被告人左某某、王某现场制毒等。被告人左某某则与王某负责驾驶川AVT319车辆,协助林某某安装设备,并积极参与现场制毒等。
2007年6月7日上午,简阳市贾家镇工商所执法人员对原简阳市保安防盗门厂巡查时,怀疑是制毒场所并报案,被告人林某某、左某某、王某等现场制毒人员趁机逃离,后在成都市红牌楼附近与王某某碰头商讨应对事宜。公安机关于当日在该厂房内地面多个塑料盆和铁桶内查获白色结晶状物、白色粉末状物、及褐色灰色粉末状物,净重137070.6克,还查获其他制毒原料及制毒工具。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律师办案]
辩护律师张文樵接受本案的辩护工作后,于2019年2月14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会见、阅卷手续,后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办案手续并认真审阅了全案材料,并对重要材料进行了复制。
阅卷后,办案律师张文樵于2019年2月21日前往简阳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仔细询问了本案发生的经过,并将会见情况制作成《会见笔录》。
在阅卷和会见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整理了全部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撰写了《辩护词》,后于2019年2月2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张文樵的认真努力工作,通过《辩护词》详细阐明辩护理由,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部分采纳,使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法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