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5日 7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上诉案
一、[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622.77克和23.9克麻古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花某某的死缓判决。
二、[案情简介]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花某某于2015年6月底,乘车前往云南省购买毒品。6月29日,花某某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海镇中缅边境以8000元的价格从一女子处购得14坨毒品后,将毒品吞服于体内,准备运回西昌市吸食。2015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花某某乘坐瑞丽开往昆明的云N1677中巴车途经云南省德宏州木康边境检查站时被抓获,后花某某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14坨。经称量,其中12坨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120.2克,经鉴定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2坨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9.20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花某某再次前往云南购买毒品。11月5日晚,被告人花某某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海镇中缅边境以16000元的价格从一女子处购得14坨毒品后,将毒品藏入肛门,准备返回西昌市吸食和贩卖。11月7日13时30分,花某某在芒市机场候机楼被抓获。被抓获后,花某某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14坨,经称量,净重210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花某某前往云南购买毒品,4月18日上午,被告人花某某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海镇附近以10000元的价格从一女子处购得11坨毒品后,将毒品塞入肛门,准备运回西昌市吸食和贩卖牟利。4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花某某在德宏州芒市客运站准备乘车前往昆明时被芒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被告人花某某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11坨,经称量,净重143.98克;经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花某某前往云南购买毒品。6月20日,被告人花某某在德宏州芒市遮放镇附近以80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处购得毒品,并将毒品运回西昌市准备吸食和贩卖。2017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花某某在西昌市安宁镇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的家中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148.6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归案情况说明、火车票、汽车票、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三、[律师办案]
辩护律师张文樵接受本案的辩护工作后,于2019年3月25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会见、阅卷手续,后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办案手续并认真审阅了全案材料,并对重要材料进行了复制。
阅卷后,办案律师张文樵于2019年4月1日前往西昌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花某某,仔细询问了本案发生的经过,并将会见情况制作成《会见笔录》。
在阅卷和会见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整理了全部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撰写了《辩护词》,后于2019年4月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张文樵的认真努力工作,通过《辩护词》详细阐明辩护理由,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部分采纳,使被告人花某某没有被判处死刑而获得了轻判。
五、[法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