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9093克获轻判
一、[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9093克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服判,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复核,经复核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量刑适当,遂裁定核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死缓判决。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2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欲从云南省运输毒品海洛因到四川省成都市。
2018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搭乘的云L139GW长安面包车到达G5京昆高速公路西昌站出口,被设卡查缉的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携带的军绿色迷彩双肩包里查获26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重,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9093克;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提取检材送检,经检验,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海洛因含量介于44.09%至62.91%之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归案情况说明、火车票、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及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三、[律师办案]
辩护律师张文樵接受本案的辩护工作后,于2019年5月20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会见、阅卷手续,后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办案手续并认真审阅了全案材料,并对重要材料进行了复制。
阅卷后,办案律师张文樵于2019年5月25日前往西昌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仔细询问了本案发生的经过,并将会见情况制作成《会见笔录》。
在阅卷和会见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整理了全部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撰写了《辩护词》,后于2019年5月2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
四、[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张文樵的认真努力工作,通过《辩护词》详细阐明辩护理由,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部分采纳,使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被判处死刑而获得了轻判。
五、[法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