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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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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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武侯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4)第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A在本市青羊区XX,翻窗进入A家中实施盗窃,后其准备逃走时被正回家的A迎面碰见,A迅速从窗户跳出后逃走,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A再次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武侯区XX1108号“会所花园”A3栋1单元11楼8号A家中,趁家中无人,对其衣柜等处实施盗窃,2013年A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讯问笔录、受害人笔录、现场勘查及其他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A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A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B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