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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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刑核587XXXX8604号
被告人A,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2009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2016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金口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2、B3、A3、梁X、C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川1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廖XX限制减刑;被告人廖XX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2、廖某3、A、张X3因张X1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交通费共计27233元;被告人廖XX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65598.6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2、廖某3、A、张X3、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A、听取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在复核过程中,被告人A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是A与B的纠纷引发、A的主观恶性不是极大,建议从轻处罚,
经复核查明,2016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A从家里携带1把匕首和1根绳子到前妻B(女,本案被害人,轻伤一级)位于“八一四”厂家属区的租住屋,意图强行将A带回家过年,次日0时许,A看见B住的22栋4楼过道亮着灯,A站在过道上,A上楼敲4楼楼道的铁门,A开门后发现是B就往后退,在A意图强行带走B时,A1(男,本案被害人,殁年35岁)从A家出来并冲向B,A立即拿出匕首连续捅刺B数刀致B倒地,A又与冲上来的B1发生打斗,持匕首往A1身上乱捅,期间,A手指也被匕首割伤,A随即跑进B邻居家厨房拿了1把菜刀,将匕首丢弃在该厨房,然后A持菜刀追砍B1,将A1砍倒在B家卧室门口,A再次持菜刀砍击躺在地上没动的B,A将菜刀扔在现场后逃离,途中A将摩托车停放路边,将绳子、手机以及摩托车上的物品丢弃在往XX方向的铁路附近,同月11日,A在B1等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A1死亡原因系全身多处刺创、砍切创,失血性休克死亡;A伤情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出警情况、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A指认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物证扣押清单,证实案件侦破揭发情况、A被抓获的经过及案发现场的情况;尸检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A1死亡原因、王X受伤情况;人身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A受伤;现场勘查笔录、复勘笔录、提取笔录、法庭DNA鉴定书、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遗留现场的作案工具有廖XXXX、A1的混合DNA分型,A衣服上有B1血迹,现场有A血迹和血鞋印;证人B、C、D等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听到打斗、呼救的情况;证人A1的证言,证实A、B离婚,案发当晚A外出不归,A潜逃多日后回家要求亲友陪同自首;证人B2的证言,证实陪同A投案自首;被害人B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A持刀砍杀B、C1与A打斗,被告人A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A因在除夕夜欲将前妻B强行带回家时被C1阻拦,遂持匕首、菜刀捅、砍A1、B,致A1死亡、B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鉴于A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本案中A的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决定对A限制减刑,A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是A与B的纠纷引发,A的主观恶性不是极大”的辩护意见,原判已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刑初5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