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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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文樵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刑核565XXXX2456号
被告人A,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遂宁市船山区,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B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以(2016)川09刑初字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A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1、C因本案致被害人B5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本案,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复核期间,A的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A2有过错,A坦白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A不满女友B2提出分手,产生了杀害A2的念头,并购买了尖刀伺机作案,2016年2月22日22时许,A携带尖刀,乘车尾随A及朋友卿超至遂宁市XX”火锅店楼下,A将二人拦住,持刀与A发生打斗,并持刀将A2刺倒在地,后又持刀继续刺杀A2胸部等处,致谢某2因肺破裂、主动脉破裂、上腔静脉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2月24日18时许,A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本案侦破、揭发情况及段吉彬被抓获归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现场情况及现场提取血迹情况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证实从现场提取血迹、段吉彬作案所穿衣物粘附血迹上检出被害人谢某3DNA的刑事科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谢某2死亡原因的法医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段吉彬作案经过的“知味轩”火锅店监控视频,证人A、B、袁某等的证言;证实段吉彬作案动机的证人廖某、段某、唐某、李某、谢某4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谢某2和被告人段吉彬的基本身份信息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A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A的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A2有过错,A坦白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A2在与被告人B恋爱期间,因感情不和,明确提出与A分手,但A仍然纠缠,并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报复,A2并无过错;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A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的情节,原判已予认定,且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A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A因不满B2终止恋爱关系,蓄意报复,持刀致谢某2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且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刑初2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A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井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
张文樵律师,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文樵律师受过良好而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0101218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