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1年1月15日,叠彩区法院下发判决书,认定叠彩区城管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为程序违法。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请上诉。
拆除时的现场
蒋先生承包的养殖场范围内,有700余平方米的房屋被认定是违章建筑。不料,蒋先生在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期间,叠彩区城管局却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拆除了房屋。蒋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叠彩区城管局告上法庭,最终胜诉。
早在2009年,蒋先生与桂林市水产养殖场签订了《鱼塘租赁合同》,承租1.4万余平方米的鱼塘和1500平方米的空地,租期为20年。而此时,鱼塘边有2008年底建的房屋,属于养殖场的附着物,也属于蒋先生的承包范围。
在2020年7月24日,蒋先生收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蒋先生于7月29日前自行拆除鱼塘边700余平方米的房屋。蒋先生按相关法律,于7月28日向桂林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7月30日,桂林市政府决定依法立案受理。
可正当在等待复议结果时,蒋先生于8月3日收到了叠彩区城管局发来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8月10日,他又收到叠彩区城管局下发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8月11日,蒋先生向叠彩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料,三天后,也就是8月14日,叠彩区城管局派出人员将养殖场内700余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对此,蒋先生一纸诉状,将叠彩区城管局告上法庭。庭审中,叠彩区城管局称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审理认为,叠彩区城管局在蒋先生复议期届满之前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违法,本应撤销,但本案所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撤销无实际意义,应确认违法。
2021年1月15日,叠彩区法院下发判决书,认定叠彩区城管局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为程序违法。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请上诉。
3月18日,蒋先生领到了判决生效证明,并表示将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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