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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没到55周岁“被退休”,法院判公司赔偿46万元

2021-07-26

发布者:蒋鑫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861人看过举报

原创     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张佳快要过 50 岁生日了,没想到公司给她送了份 " 大礼 " —— " 你可以退休了 "。张佳只得去办理退休手续,却被人社局告知还没达到退休年龄。这可怎么办?7 2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突如其来的退休通知,人社局却不予批准

事情还要从 17 年前说起,张佳经过面试顺利入职一家检测公司任验货员。当年她充满干劲,几年后升职任部门副主管,并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两期劳动合同后,张佳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张佳升职为部门主管,薪水也随之提高。

2019 4 月,在张佳即将年满 50 周岁之际,公司要求张佳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张佳则认为自己的退休年龄应为 55 周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所以并没有配合办理。但公司依然向张佳寄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张佳年满 50 周岁当天自动终止,并要求她在这之前做好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

张佳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便注销了她的工作账号,这导致了张佳即便前去上班也无法开展工作。无奈之下,张佳回到家中并自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然而人社局却出具了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张佳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

张佳只得起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佳表示如果公司同意,自己愿意再回去上班。不过,这家公司坚持和张佳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钱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张佳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在南京市,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规定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其中,45 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 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 55 周岁)。张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她的岗位是部门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张佳法定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在张佳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张佳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张佳支付赔偿金 46.77 万元。对于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 " 退休?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承办法官张娟表示,劳动者提前退休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及工种等条件,还应当自愿提前退休。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或者性别方面的考虑,有时会在劳动者并不愿意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提前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提前退休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张佳现在这种情况还能办理退休手续么?张娟告诉记者,现在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了合同,客观事实发生了变化。劳动者原来申请退休是以企业职员的身份提出申请,现在她已经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她还是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可以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认定。

2021 7 20 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张佳,她告诉记者,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她没有再去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打算继续工作一直到 55 周岁再退休。(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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