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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可能涉及的行政复议前置

发布者:蒋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6人看过举报

【考点精讲】

复议前置是指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即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较多,而在司法考试中可能涉及的,主要为以下三大类:

自然资源权属确认案件

对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所谓“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涉及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确认决定,换言之,这种行政决定的内容就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这种行政决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人民政府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另一类是人民政府为确认自然资源权属而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行为。

纳税争议案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海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所谓纳税争议案件,是指对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案件。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四大类行为:

(1)“谁交税”,即确定纳税主体的决定;

(2)“交多少”,即确定征税对象、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其他与计算税款有关的事项的决定;

(3)“怎么交”,即确定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计征方式以及其他与具体征缴有关的事项的决定;

(4)减税、免税、补税、退税的决定。

涉及经营者集中禁止的反垄断行政案件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28、29条做出的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具体指以下三种决定:

(1)反垄断执法机构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由,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能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作出的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3)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上述三种决定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商务部,不是国家工商总局,也不是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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