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4.7.1.-----2015.6.30.)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备注 |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3305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6791 |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5418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206 |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3553 | 区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数字 | |
4 |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农、林、牧、渔业 | 24432 | |
釆矿业 | 37740 | |||
制造业 | 38583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8416 | |||
建筑业 | 38437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56920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60055 | |||
批发和零售业 | 38356 | |||
住宿和餐饮业 | 25709 | |||
金融业 | 91691 | |||
房地产业 | 35639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4572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49330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0802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36157 | |||
教育 | 39752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48188 |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41810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42397 |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330 |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 |
6 |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100 |
附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附2: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蒋鑫律师建议:与主治医生沟通在疾病证明书上注明:全休 月)。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蒋鑫律师建议:出院前沟通医生在疾病证明书医疗机构建议注明:陪护 人)。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蒋鑫律师建议: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在疾病证明书医疗机构建议中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最多466100元;农村居民最多135820元。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1318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5万元左右。伤残的,10级级2000元-5000元左右。9级4000元-10000元,类推。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蒋鑫律师提醒:
1、有当事人聘请非律师为代理人,由于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在调解或者法院诉讼中为您造成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损失。
2、注意:实际计算过程中应先扣出交强险再分摊责任,如还投保第三者商业保险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再分摊责任。另还应考虑是否有农村户籍人口是否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3、建议当事人最好聘请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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