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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发布者:蒋鑫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2144人看过举报

2015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适用时间:2015年8月18日实施)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669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56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4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675

3职工月平均工资 3904

4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27071

采矿业 45210

制造业 4263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4325

建筑业 45032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5544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5961

批发和零售业 43432

住宿和餐饮业 28900

金融业 96307

房地产业 413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726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537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51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8741

教育 4263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54952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4836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3959

5住宿费每人每天 330

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

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各项损失的认定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责任的大小依法赔偿受害人以下损失: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受害人误工日期,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住宿费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八、残疾赔偿金

1、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等级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三、精神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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