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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中转账45万给女友,分手后男友起诉遭驳回!

发布者:蒋鑫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386人看过举报

恋爱期间转款给女方,以民间借贷起诉,不一定胜诉!蒋律师提个醒:热恋中的男女,别玩火!情是情,钱是钱!钱买不来爱情的!

一个真实的案例,为热恋中的男女敲响警钟!

张先生与李美女热恋期间,张先生为了讨好李美女转款45万元给李美女;两人因言语不和分道扬镳里美女不愿意还钱,张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李美女告上法庭;结果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7年秋天张先生与李美女建立恋爱关系,为表达自己的诚意,热恋中的张先生去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万元订购了一台“宝马”小车,准备作为礼物送给李美女。张先生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上,均以李美女的名义落款署名。订车后张先生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给李美女,不料李美女拒绝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张先生觉得只要李美女满意就行行,就同意汪某的建议就将购车款4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李美女,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热恋的降温两人因言语不和各奔东西,张先生要求李美女偿还45万元。李美女认为这笔款项是张先生赠予她的,对张先生的要求直置之不理。张先生认为这是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美女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2款第1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向李美女转款事实确定,李美女作为收款方亦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非借款而为他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总而言之,就是张先生不能证明钱是借给李美女的,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疑惑了:难道在转账的时候,备注了“借款”两个字还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借贷关系的认定需要双方合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所以案件中只凭转账凭证写借款,不足以证明借款。可这45万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就算不能认定是借款,那当初是为了讨好女方所以转账的这是赠予,恋爱期间的赠予难道分手后就要不回来吗?

 


谈恋爱期间明确的赠予,不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如果没有结婚,女方是要返回。但是男方需要举证证明是彩礼。那个男方要求女方返回86万元案,就因为法院认定是彩礼,不是单纯的赠予。如果谈恋爱期间明确的赠予,那不需要返还。如果无法确定是借款还是赠予或是彩礼,那法官会根据证据,综合判断,自由裁量。所以有时看起来表面相似的案例会有不同判罚。

律师说法


案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承担,而其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方能认定该事实存在。李美女作为被告方,其所主张的事实只要让张先生应证明之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应认定待证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张先生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其与李美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 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系范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张先生无法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李美女辩称案涉款项系张先生赠予其的,而张先生也认可该款项发生时其与李美女为恋爱关系,因而赠予款项的可能性存在,该事实与张先生仅提交转款凭证的证明效力相较,足以使张先生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故应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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