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鑫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蒋鑫律师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蒋鑫律师

jiangxinxin2008@163.com 06:00-23:59
广西竹润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6:00-23:59

  • 执业律所:广西竹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68036155点击查看

2020-06-03

杨XX、郑XX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鑫|时间:2020年06月03日|5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XX、杨XX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桂03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XX、杨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XX及其辩护人蒋X、上诉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调包等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郑XX参与实施四起,盗窃数额63593元,杨XX参与实施三起,盗窃数额44593元,数额均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二上诉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上诉人均是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二审期间,郑XX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本案构成盗窃罪的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上诉人及辩护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4刑初9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上诉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责令上诉人郑XX、杨XX共同退赔被害人蒋X1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五元、蒋X2四千零九十九元、邓某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九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230731

  • 昨日访问量

    40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蒋鑫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