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翟XX、唐XX诉被告桂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第三人XX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XX、唐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蒋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XX经本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股东会作为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与股东切身利益关系重大。故为有效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表达权,维护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通知,也必须是能够到达股东、能够为股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本案中,2018年5月16日,两原告以被告XXX脑梗后遗症无法履行法人职责为理由,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庭审情况及原告主张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已经通知被告XXX,原告亦未提供被告XXX脑梗后遗症导致语言思维障碍并无法履行法人职责的相关证据。即使被告XXX身体情况如原告所述,原告并未通过多种途径通知被告XXX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因此,被告XXX获得通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事实上被剥夺。因原告通知的方式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故被告XX公司2018年5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会议决议》应予撤销,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XX、唐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X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