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蒋鑫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再审案件取得圆满结果。面对原审判决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判令委托人承担103万余元连带清偿责任的严苛局面,蒋鑫律师精准把握公司法关于清算义务人责任主体的规定,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并推动法院改判,全面免除委托人的清偿责任,有力维护了被冒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委托人张某于2024年收到法院执行文书,方知自己成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并被判令承担103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某酒店管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将张某登记为持股5%的股东,但张某对此完全不知情,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也未签署任何股权变更文件。2021年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原审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判决该公司控股股东及登记股东张某对103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某未收到诉讼文书,原审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判决。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蒋鑫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专业代理工作:
1.精准定位法律依据: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明确指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是“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非全体登记股东。张某仅持股5%,既非董事,亦非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收集关键证据:全面调取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年度报告、清算文件等证据,证明张某从未签署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签名系他人冒用;且公司2018年后的年度报告已不再将张某列为股东,其于公司注销前已不具备股东身份。
3.申请笔迹鉴定:针对关键文件中的签名,代理张某申请笔迹鉴定,进一步夯实被冒名的事实基础。
4.启动再审程序: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成功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蒋鑫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张某并非公司董事,亦非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其5%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8年后的年度报告已不再将张某列为股东,其于公司注销前已不具备股东身份;张某未以股东身份在公司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符合实际控制人特征。据此,再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债权人对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改由继承原控股股东遗产的三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103万余元清偿责任。
本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免除了103万余元的巨额债务,更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上取得了关键突破,彰显了蒋鑫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功底——精准把握清算义务人责任主体范围、善于从工商档案中发现有利证据、为被冒名股东在维权困境中寻得公正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