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信息部主管。
2019年6月22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公司同意;
2019年7月16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22日,李某医疗期满后,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申请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判定:
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于2019年6月22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离职时间是2019年7月22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李某有权以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李某仍有义务提供劳动至其通知中明确的离职时间;
2019年7月16日,李某因单方事故受伤,公司在李某治疗期满后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也没有改变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已因李某主动提出而解除的事实。
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法,无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