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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满解除,为什么没有要到经济赔偿?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7日|分类:医疗纠纷 |495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信息部主管。

2019年6月22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公司同意;

2019年7月16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22日,李某医疗期满后,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申请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判定:

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于2019年6月22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离职时间是2019年7月22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李某有权以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李某仍有义务提供劳动至其通知中明确的离职时间;

2019年7月16日,李某因单方事故受伤,公司在李某治疗期满后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也没有改变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已因李某主动提出而解除的事实。

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法,无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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