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肖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向肖某发出停工留职通知,称鉴于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肖某所在岗位一定时期内暂无工作任务,停工留职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公司在停工留职期间没有支付肖某工资待遇,在停工留职期满后也未通知肖某复工。
肖某申请仲裁,以公司无法提供劳动条件,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判定:
公司在停工留职期间,未支付肖某工资且期满后仍无法提供劳动条件,肖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职期间工资及补偿金;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公司向肖某发出停工留职通知书,要求肖某停工,明确表示停工留职期间公司将不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且未有见公司有合法支付上述停工留职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及在停工留职期满后通知劳动者复工的情形 ,故此种情形应视为公司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截至本案庭审时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发生好转,可以向肖某提供劳动条件。肖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公司应向肖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停工留职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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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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