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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该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5375人看过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5月6日入职某房产公司,担任财务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春节后,吴某未再返回公司工作。公司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发给吴某,其中约定:甲方与乙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无需再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吴某认可签字;

吴某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判定:

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吴某在离职前担任财务副总经理,年龄已逾四十岁,表明其知识、能力、认知、经验等方面均不低于普通人,并且其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声明,确认其完全了解协议内容,故吴某提出的其对该协议书中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不能成立。


吴某在2020年春节后未再返回公司工作,公司在2020年2月26日时即与吴某协商于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也支付至3月31日,对于公司主张支付吴某的2020年3月份工资即为吴某的经济补偿金,具有合理性。吴某依照双方协议所得经济补偿金额与其依法应得金额相比,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判定对吴某的诉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在主动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需要签署存在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约定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建议:对协议中关于放弃经济补偿约定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标注,尽到充分提示义务。给予员工一定的考虑时间,确保是在员工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下自愿签署该协议。如果条件允许,可以从其他方面,如工资、奖金等方面给予员工一定补偿。


法规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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