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姝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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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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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务案例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877人看过


案例一:父母主张买房出资系“借款”【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3560号】案例争议要点简介:方某与程某婚后购房,程某之母朱某支付首付款14万元,贷款60万元,房屋登记在程某名下,还贷期间,朱某曾一次性向程某账户存入20万元用于还贷。离婚诉讼期间,程某提交了朱某支付14万元首付款期间,程某签署的“借条”,现程某主张,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还贷均来自其母亲朱某,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判决书“法院认为”原文:“首先,涉案601号房屋为2010年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买,系在方×与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或法律规定应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方×主张房屋首付款系其母朱×对其个人的赠与,但其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该笔款项为方×与程×共同向朱×的“借款”,借条所产生的直接法律效果为朱×与方×、程×之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无法达到证明系朱×在方×与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一方的赠与。其次,房屋产权证中登记的产权人虽仅为方×一人,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亦可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故601号房屋权属的登记情况,并不阻碍离婚时对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审判逻辑归纳:第一,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借条”系夫妻二人对男方母亲的共同负债,证明男方母亲的首付款出资并非对男方个人的赠与。第三,该房屋系婚姻期间购买,即使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也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本案实务要点提炼】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打欠条,则会被认定为子女夫妻二人对出资父母负有共同债务。继而,该“出资”难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也就是说“借条”本身会将出资定性为“借款”,则父母与子女之间便不存在赠与的法律关系,而是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父母后续存在为自己还贷的行为,也不再符合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即便房屋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的名下,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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