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与潘某(女)均已婚,两人于2018年底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偶然相识,后逐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在婚外情关系存续的一年多时间内,王某通过发节日红包、送礼物,以及应潘某的要求向其转账、为其归还借呗、花呗等方式,共计向潘某支付人民币50余万元。2020年初,王某与妻子吴某协议离婚。因吴某发现王某在婚内向潘某无偿赠与巨额财产,遂要求潘某归还所有款项。潘某不愿,故起诉请求被告潘某向原告王某、吴某返还50余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原告王某明知自己有配偶仍向被告潘某示好并支付款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其支付款项给被告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妻子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同时被告潘某对原告王某有夫妻家庭关系的情况是知悉的,因此,两原告离婚之前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之间发生的财产赠与合同关系依法应属于无效;被告潘某本应返还该财产给两原告,但基于两原告已经离婚,该 50余万元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应由两原告每人享有一半,被告潘某应向原告吴某返还一半,即25万余元;对于原告王某原应享有的一半,由于王某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要求被告潘某返还另一半的25万余元,不予支持。
在类似案例的检索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支持全额返还的案例理由基本比较统一,而不支持全额返还,甚至不支持任何返还的案例中,便各有各的理由。如认为赠与人作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出去的一方,不属于涉案财产权利受侵害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保护主体;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般不允许赠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和返还,夫妻一方基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因另一方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得到填补等等。可见,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还远远未达到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