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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常见的6个法律疑难问题

发布者:崔姝淼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83人看过


01

“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

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

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 1049 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4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 107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6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7 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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