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珍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怡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宫街北200米处时,与姜某宁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姜某宁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后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有证据及材料,无法确定红色人力三轮车事故时是否处于停止状态。2、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裁判:
虽然崔某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姜某宁未提供证据证实目前该车辆所在地的交警管理部门已将该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可以投保交强险而因崔某珍自身原因未投保,故姜某宁要求崔某珍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损失,依据不足,对其该项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