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XX、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刘X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以及本院针对该新证据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2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