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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吉沐萍 | 点击:2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再审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俞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再审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俞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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