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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XX公司与陈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16日 | 发布者:吉沐萍 | 点击:24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再审申请人扬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扬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陈X、罗XX借款时已经不担任XX公司的任何职务,陈XX一方作为经常来往的亲戚是明知的,有证人可以证明。2015年春节,罗X曾向亲戚包括陈XX一方宣布过不得借钱给罗XX及陈X二人,当时陈XX没有表示过任何异议。2016年9月23日,陈XX到XX公司吵闹,当场表示XX公司不知道借钱的事。2015年12月22日,XX公司发现有人使用公司假章,向派出所报案后,陈X的父亲陈XX表示,陈X及罗XX在外面的高利贷由罗X还,陈X娘家亲戚的借款由其负责归还,如果还不了用梗子街房子来偿还。在本案诉讼前,陈XX曾经多次找陈XX要钱,亲戚都知道。2017年10月11日派出所找罗XX做笔录调查了假章情况,申请法院调取笔录。2.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陈XX一方关于借款的陈述与常理不符,前账未还又借新债,续借不在原据上注明,反而以新据换旧据,罗XX与陈XX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不一致等。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是借条上的公章是假的,可以从另一张10万元借条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推断出来,XX公司在一、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也被法院否决。二是罗XX向公安机关陈述,借款时他任公司副总经理,陈X任公司财务会计,是虚假的。上述借款,XX公司根本没有参与,也没有实际入账,实际借款人并不是公司员工,陈X娘家亲戚的借款均被陈X的父亲陈XX占有,陈XX、陈XX于原一、二审中又一直拒绝到庭,导致XX公司重大损失。综上,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是罗XX以XX公司的名义所借,借条上加盖了XX公司的公章。罗XX原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与现任法定代表人罗X存在父子关系。目前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陈XX一方明知罗XX偷盖公章,仍然与罗XX恶意串通,故意损害XX公司利益。故无论罗XX是否在XX公司担任职务,陈XX一方均有理由相信罗XX是享有代理权的,特别是借条上加盖XX公司印章,本身就证明罗XX享有代理权。因此,本案中,即便罗XX无权代理,也不妨碍陈XX一方依据加盖XX公司印章的借据向XX公司主张债权。另外,XX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对20万元借条上的印章真实性进行过确认,故一、二审法院无需再对该印章进行真伪鉴定。目前,XX公司也无确切的证据证明印章是伪造的,故本院对其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扬州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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