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担保中,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到底应该选择哪种方式的担保比较合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立场、不同的需求,从而选择担保方式也不一样。
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对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进行对比,从而帮助大家更好选择。
一、保证责任开始的时间不同
担保的属性之一为“附属性”,即担保责任是在主债务的基础上添加的一层保护,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那么什么时候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呢?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对债务人确认“履行不能”后,一般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三种情形例外情况,三种情形为:(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吴财产可供执行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当这三种情况发生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连带保证责任就开始承担。
二、保证责任的形成方式不同
一般保证由当事人约定,而连带责任保证除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外,也有法律规定情形,《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由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开始时间不一样,因此,计算一般保证债务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是不一样的。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