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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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割问题

发布者:尚晓宁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98人看过


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割

房屋作为安身之所,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房屋产权分割成为每对离婚夫妻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列举方式对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

一、通过遗传或者赠与方式获得的房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产或者赠与方式获得的房产,如果在继承或者获赠时未明确说明该房产赠与给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进行平均分割;如已明确说明赠与给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二、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在现实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普遍存在,针对这类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实务中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在结婚之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对这一点毫无异议。

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该如何分割呢?从物权法角度考虑,房屋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那么就应该属于男女双方共有。但是婚姻家庭中,一方父母之所以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前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其最终目的是促使子女早日缔结婚姻关系,则该房屋有可能是出资一方的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也有可能是为了登记或者各地购房政策的要求。因此若未明确表示将购房的出资赠与双方的情形下,财产分割时无出资一方在房产中所占份额,将被裁定为10%到30%的范围。

2、  在结婚之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分割该房屋,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对未还贷部分作为其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折价之后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分割该房屋时,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一方子女所有,未还贷部分作为其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折价后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3、  在结婚之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如果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可以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从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  在结婚之后,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且银行按揭款也从该方子女工资卡内偿还,父母出资房屋首付款视为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虽然按揭款从一方的银行卡内扣除,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揭款从一方工资卡内扣减,也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应当出资首付款一方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5、  在结婚之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将房屋视为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离婚分割财产时,按照出资比例的多少进行分割。

三、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产

一方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进行分割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对于房屋的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房屋判归房屋登记一方所有,剩余未还贷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进行折价后补偿另外一方。

四、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添加另一方名字的房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结婚之后,将未出资一方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该行为视为是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因此赠与成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未出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相应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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